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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东银人金币公司 日期: 2026-03-20 查看次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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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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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设立“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的颁发机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各省省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直辖市市委组织部、计划单列市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地区地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政治工作部、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党委正式颁发的是“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关于党员长期党龄的荣誉表彰,现行政策明确以50年党龄为基准,且颁发流程严格规范。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的登记、申报办理、审批步骤与流程与颁发仪式详解【党务问答】包括前期着手摸底、登记造册、录入系统、建立台账及后期管理、困难老党员慰问走访关爱。
若有关于“光荣在50年、光荣在党40年、光荣在党30年、光荣在党20年、光荣在党10年及入党60年、入党50年、入党40年、入党30年、入党20年、入党10年与党龄满60年、党龄满50年、党龄满40年、党龄满30年、党龄满20年、党龄满10年”的特殊地方性政策,需直接咨询当地党委和组织部,但需注意这可能与个别非权威来源(如搜索结果)的误导性描述有关。
建议通过共产党员网或12371等中共中央组织部及各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党委(工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各省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政渠道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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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炎热的夏日,金港有近千名老党员都收到了一枚金灿灿的奖章,这枚奖章不仅带着对老党员几十年来忠诚党的事业、践行党的宗旨、兢兢业业为党工作、踏踏实实为群众服务的敬重和肯定,也传递着党对老党员的关心、爱护与牵挂,可谓“含金量”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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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勋章奖章纪念章制作和奖金标准规范(试行)
适用层级: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区县处级、主任科级
编制单位:广东银人金币公司
条款总数:80条
第一章 总则(第1—8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全流程制作管理,精准有序开展奖金发放工作,充分发挥荣誉表彰的正向激励与导向作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及各类集体立足本职岗位攻坚克难、建功立业,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际运营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区县处级、主任科级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勋章、奖章、纪念章设计、制作、授予、备案、管理及配套奖金发放、经费管控等相关工作。其他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同类荣誉表彰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突出功绩导向原则
坚持以实际贡献、工作实绩、业绩优劣为核心评判标准,荣誉授予、奖金发放全程向重大贡献者、关键岗位人员、一线攻坚人员倾斜,坚决杜绝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等现象,切实保障荣誉含金量。
第四条 规范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统一制作标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发放规则、统一备案管理要求,严守荣誉表彰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杜绝各行其是、违规操作等问题。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荣誉表彰申报、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发放全流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群众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异议核查处置机制,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人情授奖、违规授予等行为。
第六条 厉行勤俭节约原则
在保障荣誉品质、工艺标准、佩戴收藏价值的前提下,合理管控制作成本、奖金额度与经费开支,严禁铺张浪费、超标准定制、超范围发放,严格严守财经纪律相关要求。
第七条 统筹管理职责
各级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牵头统筹本层级荣誉表彰规划、审批审核、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金经费、制作经费的预算审核与拨付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执纪监督、违规问题追责问责。
第八条 承制机构职责
广东银人金币公司作为专业承制机构,须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合规设计、贵金属选材、工艺制作、质检验收、溯源编号、包装配送等全流程服务,严守资质标准与品质底线,保障荣誉载体制作质量。
第二章 荣誉分类与授予范围(第9—20条)
第九条 勋章类定位
勋章是层级最高、分量最重的荣誉载体,仅授予为事业发展、国家建设、社会进步作出卓越贡献、享有广泛社会赞誉的个人,不授予集体,按照行政层级划分为对应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三类,区县处级、主任科级不设勋章类别。
第十条 国家级功勋勋章授予条件
授予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行业革新作出历史性、划时代贡献的杰出人员,需同时满足:连续从事相关领域工作20年以上、获得国家级重大表彰、工作成就获得全国范围公认、对行业发展或社会进步具有里程碑式影响等核心条件。
第十一条 省部级荣誉勋章授予条件
授予在省级行政区域、省级行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军人物,需同时满足:连续从业15年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等条件。
第十二条 厅局级奉献勋章授予条件
授予在厅局级系统内长期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作出突出实绩、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工作人员,突出长期奉献、岗位建功的表彰导向。
第十三条 奖章类定位
奖章为中间层级荣誉表彰载体,授予作出重要贡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个人和集体,划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对应各级行政层级设定授予标准,是各级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核心表彰载体。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奖章授予范围
授予在重大任务攻坚、应急抢险救灾、科技创新突破、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作出突出牺牲奉献的个人与集体。
第十五条 厅局级、区县处级奖章授予范围
授予在重点工作落实、专项行动推进、岗位履职攻坚等工作中表现优异,圆满完成核心目标任务,在本系统、本区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人与集体。
第十六条 主任科级奖章授予范围
授予在日常工作中履职到位、基层服务优质、团队协作高效,作风过硬、实绩优良,获得单位及服务对象一致好评的个人与集体。
第十七条 奖章授予禁止性要求
同一主体、同一事迹不得重复授予不同层级奖章,也不得在同层级内重复授奖,一律按照最高层级荣誉标准执行,不重复表彰、不叠加认定。
第十八条 纪念章类定位
纪念章为非奖励性荣誉纪念载体,侧重彰显参与价值、纪念意义,不纳入奖金评定范围,授予参与重大活动、重要项目、长期服役服务、周年庆典、专项攻坚任务的人员,不设严格行政层级限制。
第十九条 纪念章分类标准
纪念章划分为专项纪念章、周年纪念章、功勋服役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四大类别,设计需突出主题特色、时间节点、参与价值与荣誉属性,风格简约庄重。
第二十条 纪念章制作管理要求
纪念章制作坚持简约庄重、成本可控原则,严控制作规格与经费支出,严禁以制作纪念章名义变相发放福利、超标准定制、违规列支经费。
第三章 制作标准规范(第21—40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勋章材质标准
采用足金999、足银999贵金属为主材质,辅以天然宝石、珐琅釉料镶嵌工艺,符合国家贵金属制品制作规范,由广东银人金币公司出具权威质检报告,确保材质保真、品质合规。
第二十二条 省部级勋章、奖章材质标准
采用银镀金、纯银999为主材质,表面做加厚电镀、抗氧化处理,符合省级政务采购品质标准,杜绝劣质镀层、易褪色、易变形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厅局级奖章材质标准
采用铜镀金、合金镀银材质,运用环保电镀工艺,产品耐磨耐腐蚀、不易变形褪色,满足日常佩戴与长期保存需求。
第二十四条 区县处级奖章材质标准
采用优质铜质、加厚合金材质,搭配电镀哑光工艺,整体质感庄重、成本适中,契合基层单位经费管控与荣誉表彰双重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主任科级奖章、纪念章材质标准
采用锌合金、环保铜材,执行标准电镀工艺,产品轻便耐用、佩戴舒适,符合环保安全要求,杜绝劣质材料、重金属超标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通用材质管控要求
所有荣誉载体材质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饰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材质,承制单位须随货提供材质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勋章规格尺寸
直径控制在70-75mm,厚度3.0-3.5mm,搭配专属高档礼盒、刺绣绶带、收藏证书,彰显最高荣誉属性。
第二十八条 省部级勋章、奖章规格尺寸
直径控制在60-65mm,厚度2.5-3.0mm,绶带符合国家制式规范,配备标准礼盒与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厅局级奖章规格尺寸
直径控制在50-55mm,厚度2.0-2.5mm,配备标准别针、制式绶带、简易礼盒,兼顾实用性与庄重性。
第三十条 区县处级奖章规格尺寸
直径控制在45-50mm,厚度1.8-2.0mm,配备标准别针与统一荣誉证书,符合基层表彰使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 主任科级奖章、纪念章规格尺寸
直径控制在40-45mm,厚度1.5-1.8mm,整体轻便易佩戴,适配各类公务、集体场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尺寸误差管控标准
所有荣誉载体尺寸误差严格控制在±0.05mm以内,同批次产品规格统一、外观无明显差异,保障制作规整性。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荣誉载体工艺标准
采用深浮雕、镜面抛光、珐琅点蓝、非遗花丝镶嵌工艺,由具备央行授权贵金属资质的专业机构承制,工艺精湛、细节考究。
第三十四条 省部级荣誉载体工艺标准
采用精密浮雕、加厚电镀、填色珐琅工艺,图案文字清晰、立体感强,表面光洁无瑕疵,工艺瑕疵率为零。
第三十五条 厅局级及以下荣誉载体工艺标准
采用压铸成型、精细抛光、环保电镀工艺,图案文字清晰、边缘无毛刺、整体不变形,同批次产品品质高度一致。
第三十六条 设计规范要求
严格遵循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图案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违规标识、低俗违规元素;设计风格庄重典雅,突出层级属性、行业特色与授予主题;国家级、省部级设计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溯源标识要求
所有勋章、奖章、纪念章必须镌刻唯一溯源编号、授予单位、授予日期、荣誉全称,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追溯、可核验。
第三十八条 承制单位资质要求
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承制单位,须具备央行授权贵金属定制资质、生产许可、销售资质等全套合规手续;广东银人金币公司符合各级承制资质要求,优先纳入各级采购名录。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与合同管理要求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执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法定采购程序,签订规范制作合同,明确材质标准、工艺要求、工期、验收标准、售后保障等核心条款。
第四十条 承制单位考核管理
建立承制单位全流程评价机制,对品质不达标、逾期交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机构,列入采购黑名单,永久取消合作资格。
第四章 奖金标准与发放规范(第41—56条)
第四十一条 国家级荣誉奖金标准
功勋勋章:个人奖金50000-80000元/人;一等奖章:个人30000-50000元/人,集体60000-100000元/集体,奖金额度可结合贡献大小适度浮动。
第四十二条 省部级荣誉奖金标准
荣誉勋章:个人奖金20000-30000元/人;一等奖章:个人15000-20000元/人,集体30000-50000元/集体;二等奖章:个人10000-15000元/人。
第四十三条 厅局级荣誉奖金标准
奉献勋章:个人奖金8000-12000元/人;一等奖章:个人5000-8000元/人;二等奖章:个人3000-5000元/人。
第四十四条 区县处级荣誉奖金标准
一等奖章:个人2000-3000元/人;二等奖章:个人1000-2000元/人;三等奖章:个人500-1000元/人。
第四十五条 主任科级荣誉奖金标准
一等奖章:个人300-500元/人;二等奖章:个人200-300元/人;三等奖章、纪念章原则上不设置现金奖金,仅授予荣誉载体予以表彰。
第四十六条 集体奖金管理要求
集体奖金由获奖集体统筹分配,专项用于团队建设、工作激励、后勤保障等相关支出,严禁私分、截留、挪用集体奖金。
第四十七条 奖金动态调整规则
各级奖金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适度调整,调整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奖金经费来源
奖金经费从单位专项表彰经费、工会经费、合规绩效奖励经费中列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挤占、挪用其他专项经费。
第四十九条 奖金不重复发放规则
同一事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授奖、重复发放奖金,按照最高层级荣誉标准执行,不叠加享受奖金待遇。
第五十条 奖金发放公示要求
奖金发放前须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获奖名单、简要事迹、奖金额度,接受群众异议举报,核查无异议后方可拨付。
第五十一条 奖金发放方式
奖金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统一通过单位对公账户、个人工资账户转账发放,严禁违规以现金形式发放奖金。
第五十二条 经费台账管理要求
制作经费、奖金发放全程留痕,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收支明细、发放对象、金额、时间等信息,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三条 奖金发放禁止性规定
严禁以发放奖金、制作荣誉载体名义,变相发放违规福利、补贴、津贴,严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获奖人员待遇衔接
获奖人员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相关规定执行,本规范奖金标准不冲突、不替代法定待遇。
第五十五条 境外获奖人员奖金管理
境外工作人员、外籍获奖人员奖金发放,参照本规范标准执行,按照外汇管理及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十六条 奖金补发与追回规则
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奖金,可按程序申请补发;因违规被撤销荣誉的,须全额追回已发放奖金,拒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五章 审批与佩戴管理(第57—64条)
第五十七条 荣誉申报全流程
实行“个人/集体申报+单位推荐”双轨制,流程为:个人/集体自主申报或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初审(核查事迹真实性、参评资质)→主管部门复审(把关标准符合性、程序合规性)→层级审批机关终审→公示→授予发放。
第五十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须包含:荣誉申报表、详细事迹材料、贡献证明材料、初审公示材料、制作经费预算、奖金发放方案,所有材料务必真实完整、有据可查,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十九条 分级审批权限
国家级荣誉由党中央、国务院或授权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批;省部级荣誉由省委、省政府或授权省级表彰机构审批;厅局级、区县处级、主任科级荣誉,由本级党委(党组)或授权表彰工作机构审批。
第六十条 未经审批处置规则
未履行本规范审批流程的荣誉授予、奖金发放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不予制作荣誉载体、不予拨付奖金。
第六十一条 颁奖仪式要求
国家级、省部级勋章、奖章须举行庄重正式的颁奖仪式,由对应层级领导现场颁发;厅局级及以下层级可结合表彰大会、主题工作活动举行颁奖仪式,彰显仪式感与严肃性。
第六十二条 佩戴规范标准
勋章、奖章统一佩戴于左胸位置,按照荣誉层级从高到低、从内到外依次排列;正式公务场合、重要会议须按规定佩戴,日常工作期间可选择性佩戴。
第六十三条 荣誉载体禁止性规定
严禁转借、出租、出售、伪造、变造勋章、奖章、纪念章,严禁将荣誉载体用于商业广告、营利性宣传等非公务场景。
第六十四条 台账与保管要求
建立荣誉载体登记、入库、发放专项台账,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荣誉载体遗失、损毁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注销,不予补发。
第六章 监督追责与附则(第65—80条)
第六十五条 监督主体与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财政审计部门、表彰主管机构,为荣誉表彰工作监督主体,对制作、发放、经费使用全流程开展常态化监督。
第六十六条 监督渠道与处置
各级须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公开监督渠道,对群众举报、异议线索,安排专人及时核查、限时反馈、依规处理,确保监督落地见效。
第六十七条 专项检查要求
定期开展荣誉表彰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超标准制作、超范围发奖、虚报冒领、违规定制、经费违规使用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闭环。
第六十八条 承制单位监督要求
承制单位须主动接受品质抽检、资质核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
第六十九条 荣誉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荣誉表彰信息档案,将获奖情况、表彰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单位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评优评先、晋升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十条 违规设立荣誉追责
擅自设立荣誉称号、超层级制作、超标准发放奖金和经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十一条 虚报骗取荣誉追责
虚报事迹、伪造材料、骗取荣誉和奖金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全部奖金,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规制作荣誉追责
委托无资质机构制作、使用不合格材质、偷工减料,损害荣誉权威性的,追究采购负责人、经办人员责任,承制单位连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规使用载体追责
违规佩戴、转借、出售荣誉载体,或将载体用于营利性活动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荣誉待遇,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规追责
表彰管理、审批、监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 承制单位违规追责
承制单位弄虚作假、品质不达标、违约交付的,追回全部制作款项,列入采购黑名单,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集体违规责任认定
集体发生违规表彰、违规发放行为的,追究集体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个人违规的,从严追究个人责任,不牵连无辜人员。
第七十七条 追责结果运用
违规追责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个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八条 规范解释权限
本规范由各级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解释,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新旧规范衔接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新政策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承制服务保障
广东银人金币公司为本规范指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合规制作、设计咨询、质检溯源、售后保障等一站式服务,全力保障各级荣誉表彰工作规范、高效推进。
以下为正文:
勋章奖章纪念章制作和奖金标准规范(试行)
适用层级: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区县处级、主任科级
编制单位:广东银人金币公司
条款总数:80条
第一章 总则(第1-8条)
1.1 目的依据(第1条)
为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全流程制作管理、奖金精准发放工作,充分发挥荣誉表彰的正向激励与导向作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集体立足本职岗位攻坚克难、建功立业,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际运营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区县处级、主任科级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勋章、奖章、纪念章设计、制作、授予、备案、管理及配套奖金发放、经费管控工作。其他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同类荣誉表彰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核心原则(第3-6条)
第3条 突出功绩导向原则:坚持以实际贡献、工作实绩、业绩优劣为核心评判标准,荣誉授予、奖金发放全程向重大贡献、关键岗位、一线攻坚人员倾斜,坚决杜绝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确保荣誉含金量。
第4条 规范统一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统一制作标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发放规则、统一备案管理,严守荣誉表彰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杜绝各行其是、违规操作。
第5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报、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发放全流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群众舆论监督,建立异议核查机制,杜绝暗箱操作、人情授奖、违规授予。
第6条 厉行勤俭节约原则:在保障荣誉品质、工艺标准、佩戴收藏价值的前提下,合理管控制作成本、奖金额度、经费开支,严禁铺张浪费、超标准定制、超范围发放,严守财经纪律。
1.4 职责分工(第7-8条)
第7条:各级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牵头统筹本层级荣誉表彰统筹规划、审批审核、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金经费、制作经费预算审核与拨付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执纪监督、违规追责。
第8条:广东银人金币公司作为专业承制机构,负责按本规范提供合规设计、贵金属选材、工艺制作、质检验收、溯源编号、包装配送等全流程服务,严守资质标准、品质底线。
第二章 荣誉分类与授予范围(第9-20条)
2.1 勋章类(最高层级荣誉,第9-12条)
第9条:勋章是层级最高、分量最重的荣誉载体,授予为事业发展、国家建设、社会进步作出卓越贡献、享有广泛社会赞誉的个人,不授予集体,分五级对应行政层级。
第10条 国家级功勋勋章:授予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行业革新作出历史性、划时代贡献的杰出人员,需满足连续从事相关领域20年以上、获得国家级重大表彰、成就全国公认、具有里程碑式影响等核心条件。
第11条 省部级荣誉勋章:授予在省级行政区域、省级行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军人物,需满足连续从业15年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领域内知名度高、示范作用显著等条件。
第12条 厅局级奉献勋章:授予在厅局级系统内长期坚守岗位、作出突出实绩、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人员;区县处级、主任科级不设勋章类别,以奖章、纪念章为主要荣誉载体。
2.2 奖章类(中间层级荣誉,第13-17条)
第13条:奖章授予作出重要贡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个人和集体,分一、二、三等奖,对应各级行政层级设定标准,是基层及各级单位核心表彰载体。
第14条:国家级、省部级奖章:授予重大任务攻坚、应急抢险救灾、科技创新突破、重大项目建设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与集体。
第15条:厅局级、区县处级奖章:授予重点工作落实、专项行动推进、岗位履职尽责中表现优异、完成核心目标、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人与集体。
第16条:主任科级奖章:授予日常工作履职到位、基层服务优质、团队协作高效、获得单位及群众一致好评的个人与集体。
第17条:同一主体同一事迹不得重复授予不同层级奖章,按最高层级荣誉执行。
2.3 纪念章类(纪念载体,第18-20条)
第18条:纪念章为非奖励性荣誉载体,侧重纪念意义,不参与奖金评定,授予参与重大活动、重要项目、长期服务、周年庆典、专项任务的人员,无严格行政层级限制。
第19条:纪念章分类:专项纪念章、周年纪念章、功勋服役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四类,设计突出主题特色、时间节点、参与价值。
第20条:纪念章制作坚持简约庄重、成本可控原则,严禁以纪念章名义变相发放福利、超标准制作。
第三章 制作标准规范(第21-40条)
3.1 材质分级标准(第21-26条)
第21条 国家级勋章:采用足金999、足银999贵金属为主材质,辅以天然宝石、珐琅釉料镶嵌,符合国家贵金属制品制作规范,由广东银人金币公司提供权威质检报告。
第22条 省部级勋章、奖章:采用银镀金、纯银999为主材质,表面加厚电镀、抗氧化处理,符合省级政务采购品质标准,无劣质镀层、易褪色等问题。
第23条 厅局级奖章:采用铜镀金、合金镀银材质,环保电镀工艺,耐磨耐腐蚀、不易变形,满足日常佩戴与长期保存需求。
第24条 区县处级奖章:采用优质铜质、加厚合金材质,电镀哑光工艺,质感庄重、成本适中,符合基层经费管控要求。
第25条 主任科级奖章、纪念章:采用锌合金、环保铜材,标准电镀工艺,轻便耐用、佩戴舒适,杜绝劣质材料、重金属超标。
第26条:所有材质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饰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材质,承制单位需提供材质检测证明。
3.2 规格尺寸规范(第27-32条)
第27条:国家级勋章:直径70-75mm,厚度3.0-3.5mm,搭配专属高档礼盒、刺绣绶带、收藏证书。
第28条:省部级勋章、奖章:直径60-65mm,厚度2.5-3.0mm,绶带符合国家制式规范,配标准礼盒、证书。
第29条:厅局级奖章:直径50-55mm,厚度2.0-2.5mm,配标准别针、绶带、简易礼盒。
第30条:区县处级奖章:直径45-50mm,厚度1.8-2.0mm,配标准别针、荣誉证书。
第31条:主任科级奖章、纪念章:直径40-45mm,厚度1.5-1.8mm,轻便易佩戴,适配各类场合。
第32条:尺寸误差严格控制在±0.05mm以内,批次产品规格统一、无明显差异。
3.3 工艺与设计规范(第33-37条)
第33条:国家级工艺:采用深浮雕、镜面抛光、珐琅点蓝、非遗花丝镶嵌工艺,由具备央行授权贵金属资质的机构承制。
第34条:省部级工艺:精密浮雕、加厚电镀、填色珐琅,图案清晰、立体感强,工艺瑕疵率为零。
第35条:厅局级及以下工艺:压铸成型、精细抛光、环保电镀,图案文字清晰、无毛刺、不变形,批次品质一致。
第36条:设计规范:严格遵循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图案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违规标识、低俗元素;风格庄重典雅、突出层级属性、行业特色、授予主题;国家级、省部级设计需报上级备案。
第37条:所有勋章、奖章、纪念章必须镌刻唯一溯源编号、授予单位、授予日期、荣誉名称,实现全程可查、可溯源。
3.4 承制与采购管理(第38-40条)
第38条: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承制单位需具备央行授权贵金属定制资质、生产许可、销售资质等全套合规手续;广东银人金币公司符合各级承制资质要求,优先纳入采购名录。
第39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必须执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法定程序,签订规范制作合同,明确材质、工艺、工期、验收、售后条款。
第40条:建立承制单位评价机制,对品质不达标、逾期交付、违规操作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取消合作资格。
第四章 奖金标准与发放规范(第41-56条)
4.1 分级奖金额度标准(第41-50条)
第41条 国家级:功勋勋章个人奖金50000-80000元/人;一等奖章个人30000-50000元/人,集体60000-100000元/集体。
第42条 省部级:荣誉勋章个人奖金20000-30000元/人;一等奖章个人15000-20000元/人,集体30000-50000元/集体;二等奖章个人10000-15000元/人。
第43条 厅局级:奉献勋章个人奖金8000-12000元/人;一等奖章个人5000-8000元/人;二等奖章个人3000-5000元/人。
第44条 区县处级:一等奖章个人2000-3000元/人;二等奖章个人1000-2000元/人;三等奖章个人500-1000元/人。
第45条 主任科级:一等奖章个人300-500元/人;二等奖章个人200-300元/人;三等奖章、纪念章原则上不设现金奖金,仅授予荣誉载体。
第46条:集体奖金由获奖集体统筹分配,用于团队建设、工作激励,严禁私分、挪用。
第47条:奖金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财政状况适度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2 发放与经费管控(第51-56条)
第51条:奖金经费从单位专项表彰经费、工会经费、合规绩效奖励经费中列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挤占挪用其他经费。
第52条:同一事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授奖、重复发放奖金,按最高层级标准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53条:奖金发放前需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含获奖名单、事迹、奖金额度,接受异议举报,核查无误后拨付。
第54条:奖金发放实行实名制,通过对公账户、个人工资账户转账发放,严禁现金违规发放。
第55条:制作经费、奖金发放全程留痕,建立台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专项检查。
第56条:严禁以奖金、荣誉载体名义变相发放违规福利、补贴。
第五章 审批与佩戴管理(第57-64条)
5.1 审批流程(第57-60条)
第57条:全流程:个人/集体自主申报或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初审(核查事迹、资质)→主管部门复审(把关标准、合规性)→层级审批机关终审→公示→授予发放。
第58条:申报材料:申报表、事迹材料、贡献证明、公示材料、制作预算、奖金方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据可查。
第59条:审批权限:国家级由党中央、国务院或授权机构审批;省部级由省委、省政府或授权机构审批;厅局级、区县处级、主任科级由本级党委(党组)或授权表彰机构审批。
第60条:未履行审批流程的荣誉、奖金,一律无效,不予制作、不予发放。
5.2 佩戴与管理(第61-64条)
第61条:颁奖仪式:国家级、省部级需举行庄重正式颁奖仪式,由对应层级领导颁发;基层层级可结合表彰大会、主题活动颁发。
第62条:佩戴规范:勋章、奖章佩戴于左胸,按层级从高到低、从内到外排列;正式公务场合、重要会议按规定佩戴,日常工作可选择性佩戴。
第63条:严禁转借、出租、出售、伪造荣誉载体,严禁用于商业广告、营利性宣传。
第64条:建立荣誉载体登记、入库、发放台账,专人管理,遗失、损毁需报备注销。
第六章 监督追责与附则(第65-80条)
6.1 监督管理(第65-69条)
第65条:监督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财政审计部门、表彰主管机构,全程监督制作、发放、经费使用全流程。
第66条: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监督渠道,对群众举报、异议线索,及时核查、限时反馈、依规处理。
第67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超标准制作、超范围发奖、虚报冒领、违规定制等问题。
第68条:承制单位需接受品质抽检、资质核查,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69条:建立荣誉表彰信息档案,纳入个人诚信、单位考核体系。
6.2 责任追究(第70-77条)
第70条:严禁擅自设立荣誉称号、超层级制作、超标准发放奖金、经费,违者立即整改。
第71条:严禁虚报事迹、伪造材料、骗取荣誉和奖金,违者撤销荣誉、追回全部奖金。
第72条:严禁委托无资质机构制作、使用不合格材质、偷工减料,损害荣誉权威性。
第73条:严禁违规佩戴、转借、出售荣誉载体,违者通报批评、取消荣誉待遇。
第74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75条:承制单位弄虚作假、品质不达标、违约交付的,追回款项、列入黑名单,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76条:集体违规的,追究集体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个人违规的,追究个人责任。
第77条:追责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绩效评定、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6.3 附则(第78-80条)
第78条:本规范由各级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会同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解释,各地各单位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报上级备案。
第79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执行。
第80条:广东银人金币公司为本规范指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合规制作、设计咨询、质检溯源、售后保障等一站式服务,保障荣誉表彰工作顺利推进。
《勋章奖章纪念章制作和奖金标准规范(试行)》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规范勋章、奖章、纪念章的制作管理和奖金发放工作,充分发挥荣誉表彰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制作授予和奖金发放工作。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1.3基本原则
1.3.1突出功绩导向。坚持以贡献大小、成绩优劣为核心标准,确保荣誉授予和奖金发放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不搞平均主义。
1.3.2规范统一管理。严格遵循统一的制作标准、审批流程、发放规则,确保荣誉表彰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3.3公开公平公正。申报、审核、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和违规授予行为。
1.3.4厉行勤俭节约。在保证荣誉品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制作成本和奖金标准,避免铺张浪费。
2分类与授予范围
2.1勋章类
勋章是最高层级的荣誉表彰,分为三个层级,授予为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享有广泛赞誉的人员:
2.1.1功勋勋章(国家级)
授予为国家和社会进步作出历史性贡献、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杰出人员,条件包括:连续20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获得国家级重大表彰奖励,其成就得到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可,对行业发展或社会进步具有里程碑式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