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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单位申领外事接待审批表和外事礼品领用申请单

作者: 广东银人金币公司 日期: 2021-09-16 查看次数: 3205

一、此作品仅供欣赏展示、限设计爱好者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私自发售。

二、如需定制、设计、制作相关类型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牌、证书、证章”——遵照有关规定、请开具:

  1、党政机关、省委(市区县)组织部、解放军战区、武警部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公函;

  2、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务院部委、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等规定授权定点生产;

  3、国家级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须报请中办、国办、中组部同意后行文发函,指定内部特殊供应,不收费;

  4、按照国家机关下属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银保监行业、金融机构、高校等规定要求进行申请报备、定点专属定制;

  5、各地省委、市委表彰奖励、重大活动所需,须凭各地党委、政府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出具公函委托授权指定订购制作;

  6、按照国有企事业单位、央企国企(报备国资委)规定,出具授权委托公函定点制造和指定采购供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奖章、证书与“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奖章、证书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奖牌、证书(定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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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党龄满五十年勋章、党员50年奖章(定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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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部确定的生产制作、销售购买、定制采购党员徽章生产厂家和党徽正规购买渠道与订制厂商。党徽采购函模板样式式样图样图案图稿文档文稿表格单据文件。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制党员徽章-【中组部党徽指定定点制定标准】
    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委会员会组织部监制党徽(含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党委组织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部分中管金融企业党委组织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织部。

   党员徽章式样和材质、配发数量、党员徽章制作单位、购买经费、购买渠道及价格等情况。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订制厂家,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等进行整顿。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自治区、直辖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各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也可确定各地区具有生产资质的党徽购买途径党徽制造供应厂家工厂及党员徽章生产和制作销售订制定做定制企业单位、各地本地区省市具有资质的党员徽章销售企业、机构厂商供货商家。

   党员徽章正面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党员徽章);

   党员徽章背面标注“中共××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党员徽章)。

   党员徽章党徽尺寸为 24mm×22. 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党中央颁发的国家功勋章和纪念章及功臣奖章、国务院授予的国家功臣勋章和纪念章、中央军委授予荣获的军功章和勋功章与纪念奖章及纪念章包括荣誉奖章和荣誉勋章、原国防部国防科工委发放的勋功章和荣誉章和荣誉证章及纪念徽章、国家部委级表彰的高档奖牌奖章勋章证章及荣誉纪念牌与荣誉纪念章、各地省委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奖章勋章与纪念证章、各地区行署州委市委奖励的奖章奖牌和纪念奖牌与纪念胸章、各公检法政法委政府单位奖励表彰的纪念牌、退休纪念章、荣休纪念牌、包括各企事业单位记功记大功奖章、公务员一二三等功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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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接待元首外宾国宾接待荣誉酒店牌匾奖牌(图)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授予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国宾接待荣誉酒店”称号,以褒奖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在2013-2015连续三年在博鳌论坛接待期间接待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的出色表现。

据悉,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是三亚市唯一获得该殊荣的酒店。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王胜、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鹏,以及三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唐国梁等相关政府领导出席授牌仪式。

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秉承美高梅品牌源自拉斯维加斯的魅力热潮与时尚活力,同时汲取钓鱼台国宾馆多年政要接待的丰富经验,以“挑战活力、感受心跳、纵情娱乐”的美高梅品牌精髓刷新国人度假理念,并以独一无二的国宾服务水准打造各国元首及政府首脑访问三亚的全新下榻目的地。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自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届博鳌亚洲论坛期间成功接待十四位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创造三亚酒店接待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数量之最历史。酒店高规格的完善设施、元首级的完美服务及美食获得了下榻国宾的赞誉。在博鳌接待期间,为了确保国家领导人入住期间享受到国宾级服务礼遇,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的管理集团公司——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集团专门由钓鱼台国宾馆特遣资深国宾接待贴身管家团队,全力保障主宾在店期间的住房及餐饮安排及服务。

授牌仪式上,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王胜主任以及三亚市副市长吴鹏均在发言致辞中高度赞扬了三亚美高梅在接待元首外宾过程中的卓越表现,并表示酒店员工良好的精神面貌以及过硬的硬件设施设备为海南旅游及外事接待树立了正面形象。酒店总经理应诚达表示,“能获此殊荣对酒店而言是莫大的荣幸,这个荣誉更是一种鞭策与鼓励,激励三亚美高梅不断提升酒店服务,为更多宾客带来美高梅无限魅力的恭殷服务体验。”

近日,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向三亚喜来登度假酒店颁发“国宾接待特殊荣誉酒店”奖牌,以此表彰酒店在200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期间圆满完成了国家主席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的接待任务,并为在酒店内举办的欢迎仪式及欢迎国宴等一系列的国事活动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

(Logo: http://www.prnasia.com/sa/200807290935.jpg )

胡主席在下榻酒店期间为前来进行国事访问的外国元首们举行了特殊且盛大的欢迎仪式。在绿意盎然的瑶池花园,胡主席先后欢迎了汤加国王图普五世、坦桑尼亚总统基奎特、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以及智利共和国总统米歇尔·巴切莱特,并检阅了解放军三军仪仗队。

在酒店的海洋大宴会厅里,胡主席还分别会见斯里兰卡总统拉贾帕克萨、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卡塔尔首相哈马德、蒙古国总统思赫巴亚尔、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并为对中国进行国事、正式访问和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08年年会的国宾们举行了欢迎国宴。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国家元首第一次在首都北京之外的地方,为前来进行国事访问的外国元首举行欢迎仪式。中国外交部将此称为一次“外交创新”。

“对于政府选择我们酒店作为胡锦涛主席的接待酒店,我们感到无比荣幸。在胡主席等中央领导下榻期间,我们没有辜负政府给予我们的信任为所有国宾提供了尽善尽美的服务,我为我们的团队感到自豪。当然,对于喜爱三亚喜来登度假酒店的客人和朋友来说,我们需要做的工作 -- 永无止境!”三亚喜来登度假酒店总经理/喜达屋集团海南区董事经理那瑞帝表示。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33号(199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 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在价证券。
    第三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 礼物的金额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第五条 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第六条 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协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品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第九条 以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自接授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第十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管、处理国务院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第十二条 礼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 时处理。礼品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受礼单位通报礼品处理情况。受礼单位应当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赠送礼品和接受其礼品, 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教育部审计组要求,申领外事礼品须凭《外事礼品领用申请表》,以及《北京语言大学外事接待审批表》或校内请示报告。

      外事接待审批表.  礼品领用申请单

外事接待审批表

(由接待单位填写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来访日期

 

国家/

地区

 

人数

 

来访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来访单位及主要来宾简介

 

来访目的

 

接待计划

 

经费预算

及来源

 

接待单位

 

时间

 

地点

 

接待联系人

 

Email

 

电话

 

负责人签字(盖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注:住宿、宴请、赠礼、交通等外事接待安排均需按本办法的标准要求详填写在接待计划一栏中,宴请须注明中方陪同人员姓名。

 

外事礼品领用申请单

申请人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

 

赠送人数

 

批准人

 

礼 品 名 称

受礼人姓名、职务

数量

备注

 

 

 

 

 

 

 

 

 

 

 

 

 

 

 

 

 

 

 

 

 

 

注:受礼人姓名、职务不详的不能领用外事礼品。


政府单位国际合作处外事礼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条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处在外事活动中的礼品管理,严格执行涉外活动管理办理,制定本制度。 

2条 严格把关,严于律己,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二、赠送礼品

3条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物用品。

 4条 赠礼对象仅为来校进行校际访问国(境)外代表团、学术交流活动的外(境)国专家,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一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5条 赠礼对象为正校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对象为副校长、教授等级别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6条 对外赠送礼品由综合科统一采购,实施严格的领用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正校长级及以上人员礼品由处长确定;副校长、教授等由副处长确定;其他人员由接待科室科长确定。

三、接受礼品

6条 礼品自接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返回学校之日起)3日内到综合科办理登记手续: 

1.填写《礼品登记表》,经主管处领导签字确认;

2.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交综合科并返回《礼品登记回执单》; 

3.综合科保管好实物,并根据《礼品登记表》及时更新《礼品汇总表》。

7  礼品的处理方法: 

1.适宜办公室陈列的物品,登记后,可在办公室内部分配使用;

2.有纪念价值或研究价值的物品等经登记后,可转交档案馆、校友会等有关单位留存;

3.其它纪念品等物品登记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

    8条  礼品的处理程序: 

1.由综合科对礼品的市场价值和纪念价值进行评估; 

2.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可直接返还处理,在《礼品登记表》中备注,在《礼品汇总表》中记录; 

3.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填写《礼品处理表》,经主管处领导批准后处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同时经处务会讨论后处理;价值相对较大,需请示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处理。

四、附则

9条 国际合作处的礼品登记及处理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10条 国际合作处工作人员应遵照有关规定收受礼品、履行礼品登记程序,如有违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条 本制度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12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国际合作处礼品领用登记表

2. 国际合作处接收礼品登记表

 

 

国际合作处   

20151125


附件1

国际合作处礼品领用登记表

序号

礼品名称

数量

领用人

领用事由

领导意见

单价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

国际合作处接收礼品登记表

序号

礼品名称

数量

礼品来源

估价

接收人

领导意见

处理结果

1

 

 

 

 

 

 

 

2

 

 

 

 

 

 

 

3

 

 

 

 

 

 

 

4

 

 

 

 

 

 

 

5

 

 

 

 

 

 

 

6

 

 

 

 

 

 

 

7

 

 

 

 

 

 

 

8

 

 

 

 

 

 

 

 坚定理想信念——做好外事礼品保障工作,展现“四个自信”,讲述中国故事

以接待中的生动案例就“如何用外事礼品讲述中国故事”进行探讨发言,为展示外事礼品开拓了思路。


       地方外事接待与外事礼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与外事礼品等的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对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外事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提高实效、友好对等、热情周到、从简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外事接待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及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并应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五条 外宾来访前应要求对方明确来访目的、访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精通外语和富有外事经验的人员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详细的接待计划、准备会谈参考资料等。
  第七条 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当关闭手机和避免其他干扰。
  第八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做好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提前1个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凡请学校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2周将接待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邀请学校领导出席。
  第十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照片和视频等。
  第十一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宴请费、交通费、赠送礼品等。外事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以校内住宿为主。
  2.外宾住房标准:校长及以上级别的外宾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间或单间。
  3.如确有必要安排在校外住宿的,住宿费标准在600元/天以内,特殊情况专项报批。
  第十四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2.宴请费标准(含酒水、饮料):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3.外宾在校期间,如无特殊情况,宴请只安排1次。
  第十五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1.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不求奢华。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提倡赠送师生作品。
  2.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必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3.赠礼标准: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著名专家学者、国际友好人士、校长及以上级别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其他人员礼品不得超过200元。
  4.礼品购买:大宗礼品采购总价达到学校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开招标后采购。如接待需要,临时性礼品采购需货比三家,择优购买。
  5.礼品领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外事接待工作中使用礼品,需登记存档。相关部门、学院如使用外事礼品,需填报《外事礼品领用单》,由部门或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对应主管校领导审批,并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签字后领取。
  第十六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和酒店除房费外其他消费,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七条 中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从严控制。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外事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校际交流和校级及以上来访外宾的接待由学校外事接待礼品经费负担,其他外宾的接待由校内邀请单位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外事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事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来自港澳台及海外的华人华侨等其他人士的接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颁布实施的《大连工业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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